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22條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