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5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