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10條 法規:勞動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