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4條 法規: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