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2條 法規: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