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7-1條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或其他權利關係,得依下列方式行之: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
- 第78條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
- 第79條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 第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 第80-1條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
- 第81條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
- 第83條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
- 第84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
- 第85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
- 第86條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
- 第87條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二、願買之不動產。三…
- 第88條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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