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2條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
- 第132-1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 第132-2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
- 第133條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 第134條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 第135條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 第136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 第137條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 第139條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 第140條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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