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132條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