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3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131條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