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7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127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