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
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者,應由主張有優先權或抵押權之人,訴請執行法院裁判;在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強制執行法 第114-3條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114-3條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114-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