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該平台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文書至執行法院。
前項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強制執行文書之人,經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執行事件之相關文書者,執行法院就該事件,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對其傳送強制執行文書。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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