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4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程序 第24條 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