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3條 法規:商業事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商業調解程序 第23條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