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第2條 法規:破產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母法 第2條 依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