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7條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
- 第88條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 第89條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 第90條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 第91條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 第92條破產管理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一、不動產物權之讓與。二、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之讓與。三、存貨全部或…
- 第94條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
- 第95條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
- 第96條左列各款為財團債務:一、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
- 第97條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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