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40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章 和解 › 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 第40條 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成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