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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3條法院因債權人之異議,認為應增加債務人之負擔時,經債務人之同意,應將所增負擔列入於認可和解裁定書內,如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
- 第34條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解之債權人為限。前項裁定,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對於不…
- 第35條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 第36條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 第37條和解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38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 第40條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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