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154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章 罰則 第154條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三、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