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8條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
- 第139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 第140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 第141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 第142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 第143條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 第145條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 第146條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第147條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
- 第148條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 第149條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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