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
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檢查。
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聲請人,令其對於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補充陳述,並得隨時令其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第9條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第10條和解之聲請,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駁回之:一、聲請不合第七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二、聲請人曾因和解或破產,…
- 第11條和解聲請經許可後,法院應指定推事一人為監督人,並選任會計師或當地商會所推舉之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一人或二人,為監督輔助人。…
- 第12條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人之姓名、住址及進行和解之地…
- 第13條前條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第15條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
- 第16條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之範圍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第17條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 第18條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
- 第19條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
- 第20條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應即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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