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139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章 破產 › 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第139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