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9條破產人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得提出調協計劃。
- 第130條調協計劃,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清償之成數。二、清償之期限。三、有可供之擔保者,其擔保。
- 第131條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一、所在不明者。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
- 第132條調協計劃,應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由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
- 第134條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主席,亦應到場陳述意見。
- 第135條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 第136條調協經法院認可後,對於一切破產債權人均有效力。
- 第137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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