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3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六章 親屬 第53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