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