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8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物權 第38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