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3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債 第33條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