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8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債 第28條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