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6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16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