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1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11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