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0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10條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