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2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更生 › 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第42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