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