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7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監督人及管理人 第17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