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63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民事非訟事件 › 第一節 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第63條 法院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第六十條第三項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得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