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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
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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