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6條 法規: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