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