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7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