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前項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二、光碟費:每張徵收新臺幣五十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