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