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法官助理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約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於約用法官助理準用之。
前二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合併計算。
但受考核人僅有一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