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7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7條 聘用法官助理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一、甲等:晉一階。二、乙等:不晉階。三、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約用契約另有約定外,於約用法官助理準用之。前二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合併計算。但受考核人僅有一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