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二、各聘用或約用法院自行辦理。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