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6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第16條 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