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1條 法規: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1條 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