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