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8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28條 公證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者,其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即向所屬法院及公會陳報。所屬法院接獲前項陳報時,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其事由,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