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再審議 第25條 再審議,除本章及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