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程序 第21條 被付懲戒人或公會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時,應提出理由書,並附繕本及所引證據。懲戒委員會應將理由書繕本及附件送達於原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受送達者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