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民事目
民事閱卷規則
第3條
民事閱卷規則 第3條
法規:
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聲請閱卷得以
書面
、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
下一條
第4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六項訂定之。
第2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4條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第5條
聲請人經釋明有急迫情形,得經審判長許可,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
第6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附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第7條
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第8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9條
閱卷聲請書為供聲請人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第10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
第11條
承辦書記官收到之閱卷聲請書,如未指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
第12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
第13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