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15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5條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填具閱卷通知書交閱卷室承辦人員。屆期再由承辦人員持閱卷通知書調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